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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程序如下: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
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
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文件第七条规
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
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
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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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为经营的业务小、没有聘请财务人员、不能准确计算成本以及支出的,经税务局核实并且准予申请定期定额的方式申报收入的,可以向所属税局提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申请表”,待税局工作人员下场地核实、并审批通过后,可使用定期定额的方式,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每个年度终了后,重新提交“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申请表”,待税局工作人言重新核实并且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使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报收入。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