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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郁琼源、胡璐)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11日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说,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实施骗税和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顺利实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必须出重拳、亮利剑,毫不手软地实施打击。
四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行动,联合查处重大骗税虚开案件,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孙瑞标还说,四部门要增强联合打击力量,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不断完善专项工作组织体系,坚决打击骗税和虚开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骗税
骗税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骗取减免税
实际案例
XX市XX金属制品厂,集体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自2007年7月份起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相关要求。
在生产经营期间,该企业均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纳应纳税款。在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提供的资料反映企业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违法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遣、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入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骗取出口退税
我们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多做外贸多赚外汇,所以会对大多数的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也就是同样的货物,卖给国内和卖到国外,成本利润都是一样,但是卖到国外的产品,国家会根据改产品的HS海关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金额,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于该企业出口该产品的退税优惠政策,从而拿到一部分退税,这部分退税是根据货值和HS编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的,所以会有一些不法企业高报价格从而做到骗取退税,就跟进口低报少交进口税一样的道理。
违法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以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
随着金税三期的不断完善,现在基本上实现了以票控税的目的。虚开发票的风险越来越大,当然最大的受害者还是“购票者”,购入的发票无法抵扣,成为失控票,财票两空。再次劝诫大家,不要虚开发票。
目前虚开情况基本上有两种。
1、表面合法
众所周知,企业的销项减去进项剩下的部分就要按照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销项远大于进项,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就远远不够,这是这些企业就急缺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了。就会找人虚开发票。这是需求!然而又有很多企业卖出货物不需要开发票,而他们的进项却大都是有发票的,很多时候他们开出去的发票比别人开给他的还要少,这样一来甚至都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可是国家又不允许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他们就想办法增加销项,就是把发票卖出去了,这样一来自己就可以缴纳增值税了,账目上也没问题。这就是发票的来源了。这种情况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2、严重违法
就是一些胆大妄为的“皮包公司”,他们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购买公司等方式获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身份资料往往为虚假或他人),然后大量虚开卖给有需要的公司来赚取扣点。一旦事发,这种犯罪嫌疑人往往早有后路,难以寻觅。购买过这种公司发票的其它公司会因此遭殃。
违法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因此,一方虚开,一方虚抵,都有风险。